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井筒延深前,应取得下列资料:
    1 原有的纵、横断面图,井壁结构图,井筒装备图,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部图,井底车场平面、剖面及坡度图;
    2 矿井提升运输、供电、排水、压风、通风等设备能力和系统图,以及可供延深工程利用的设备及其能力;
    3 需延深井筒相关的地质、水文资料和有关设计文件。
6.1.2 井筒延深可采用自上而下的施工方式。条件允许时,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施工方式,并宜采用反井钻机施工。自上而下刷扩支护时,应采取防导孔堵塞措施。
6.1.3 井筒延深工程宜利用矿井已有设施,所利用的设施应满足操作安全的要求。
6.1.4 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线的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采用保护岩柱防护时,向岩柱下方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线过程中,两次导线测量测得的井筒中心允许互差应为20mm,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;两次测得的十字线方位允许互差应为2',与设计方位的允许偏差应为±1',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;
    2 采用人工保护盘防护时,在保护盘施工前应将井筒中心与十字线转设到保护盘下方,井筒中心允许偏差应为10mm,十字线方位允许偏差应为1'。
6.1.5 延深工程竣工时,应对废弃的临时巷道、硐室进行封闭或填堵。
条文说明
6.1.2 本章涉及的“立井延深”,是指在上部井筒需维持正常工作(含对上部水平的提升或通风)时,将井筒延深至新的水平的施工。对于停井延深的工程,应参照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   根据条件不同,上部井筒维持正常工作时的延深施工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。
    当井筒延深的终极水平尚无巷道,或虽然有巷道,但不具备为井筒延深工程排矸的条件时,延深工程只能选择自上向下施工的方案。
    在延深的终极水平已具备为井筒延深排矸的能力时,可选用自下向上施工的方案。自下向上延深方案有设施布置简单、施工占用面积小、影响施工进程的因素少、工期短、工人体力劳动量相对较小等优点,因此在条件允许时,应优先选用。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
说明
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